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内河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鼓励、支持发展内河交通事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