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防洪标准,并事先经交通运输、水利部门批准;涉及城市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还应当经城建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