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