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电力、市政、公用、通讯、消防等部门维护管线需要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