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在城市公共绿地及其外围二十米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