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五条已修改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