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后,应当组织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结备案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责令其停止实施,并限期改正,改正后再予备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