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五条已废止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标准;(二)食品、药品、农药、兽药等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安全、卫生标准;(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四)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五)农业种子、种苗、种畜、种禽标准;(六)重要农业产品收购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