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十八条已废止在购销活动中,以单方质量检验结论为结算依据的,应当符合有关标准或者标样的规定,不得提等提级和压等压级。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