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十六条已废止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执行相应的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标准生产:(一)无产品标准文本的;(二)企业产品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备案和复审的;(三)执行已废止标准的;(四)产品实际执行的标准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的。本条规定不适用于采用新技术开发、试制的产品及按合同定向生产且不进入市场流通的产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