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十三条已废止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说明书、包装物上附有该产品标志和标签,其标志和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产品标志和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分开,但是不能附加标志和标签的裸装产品除外。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