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耕地、草原、林地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耕地开垦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土地审批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等情况。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