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体系,实行土地价格评估与确认制度。基准地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确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