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第四十条已修改除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所列项目外,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应当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采用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出让。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