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为公共利益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土地实际投入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不补偿安置补助费和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