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土地复垦费的征收办法和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