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四条已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