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拒绝申报登记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