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采取经济鼓励、限制行驶等措施逐步更新淘汰具有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