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对全省机动车实施环保检验制度。

机动车环保检验周期,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状况及机动车车型、使用年限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新购机动车达到本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办理注册登记前免予接受环保检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