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