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