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规定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