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拒绝、阻碍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