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推广和应用第十七条已修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由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实施,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农业科研单位、学校研制、引进的新技术、新成果通过审定后,可以通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也可以由农业科研单位、学校直接推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