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村、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各项农业先进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为农户提供技术服务。

农业科技示范户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指导下,通过生产示范,传播实用技术。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