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奖惩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没收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