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及运输证明。出口省重点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和运输证明。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