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划定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地、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轮猎期,并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