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