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应享有的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停止对其援助,并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