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接受指派或者接受安排的办案人员支付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本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具体数额。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