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