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对于法律援助申请,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由最初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就受理申请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决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