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保障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病防治队伍建设,保证必要的防治机构和人员编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