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第二十条已修改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不得隐瞒、谎报、迟报地方病病(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无故废弃或闲置防治地方病的供水设施。地方病病区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地方病防治部门的查询、检验、监测、调查、取证以及采取的各项预防和控制措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