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章 广播电视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确保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