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四条已修改本市每年的征兵人数、范围、时间和其他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和天津警备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作出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