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群众防空组织所需的装备、器材,由组建部门负责提供;特殊的专用装备、器材,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