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