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人民防空的通信和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并接受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防空警报设施。因规划建设原因确需拆除的,应当将防空警报设施的迁建方案报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拆除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文件指定位置设置防空警报设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