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已修改修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建设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原批准设计文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重新办理审核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