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提出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书:

(一)项目立项和建设规划文件;

(二)地面建筑平面图、剖面图;

(三)建设用地内现有人防工程情况资料。

修建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书进行设计,并持防空地下室扩大初步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核完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