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七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财经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市级年度预算草案以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财经委员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