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长期在基层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