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计划生育协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对失独家庭的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生产帮扶、生活照料等关爱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