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