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国家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避孕药具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统一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

禁止倒卖、变卖、销售国家提供的免费避孕药具。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