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业务管理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其指导和服务,不参与经营活动,不承担经济连带责任;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