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第十条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